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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猪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4月21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猪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现将法国输华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种猪。

      三、检疫审批要求

      (一)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进境检疫许可证”)并经中方赴法国预检兽医官同意后,方可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和进境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开始对出口种猪实施检验检疫。

      (二)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种猪。

      四、法国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法方确认,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推荐规则,法国境内没有口蹄疫、古典猪瘟和猪水泡病,且未接种对应疫苗。如果法国发生了上述疫病,法方应根据WOAH推荐规则向中方通报并停止向中国出口种猪。

      法方按照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的合作协议》要求,对非洲猪瘟实施区域化管理。

      五、法国农场检疫要求

      (一)法方确认输出种猪的农场符合以下要求:

      1. 处于法国官方兽医机构的监管之下。

      2. 符合生物安全和动物卫生的建设要求。

      3. 出口农场应通过临床观察或实验室检测的方式对下列疫病进行监测:水泡性口炎、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肺炎、猪传染性胸膜肺炎、日本脑炎、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链球菌病、猪萎缩性鼻炎、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流感、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猪旋毛虫病。发生上述疫病时,阳性种猪应及时剔除。法国官方兽医官或中方预检兽医官应在预检过程中审核上述监测情况和检测结果报告。

      (二)种猪在农场隔离,做临床检查,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疫病检测:

      1.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欧洲型、美洲型),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血清稀释1:20)或ELISA试验;

      2. 猪传染性胃肠炎,阻断ELISA试验;

      3.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PCR试验(检测1-12型);

      4. 伪狂犬病,病毒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4)或ELISA;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种猪应及时剔除,阴性种猪方可转入下一阶段的隔离检疫。若同一农场所有种猪单一疫病阳性率超过10%,则该农场所有种猪不得转入下一阶段的隔离检疫。

      六、法国隔离检疫要求

      (一)种猪输华前,应在法国官方批准的隔离场隔离检疫至少30天。法方应出台隔离场批准标准并及时向中方通报。输华种猪不得与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动物接触。在隔离检疫期间,应对输华种猪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并在隔离检疫第14天后,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疫病检测。

      1.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欧洲型、美洲型),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血清稀释1:20)或ELISA试验;

      2. 猪传染性胃肠炎,阻断ELISA试验;

      3. 伪狂犬病,病毒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4)或ELISA;

      4. 布氏杆菌病,竞争ELISA或荧光偏振试验(FPA);

      5. 甲型H1N1流感2009变异株引起的猪流感,输华前10个工作日内的临床检查。如种猪群出现上述流感症状,则应逐头采集鼻腔拭子样品,可以将3份样品混合为1个待检样品,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对待检样品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种猪,应立即剔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向中国出口。

      (二)应在隔离检疫期间,经法国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使用法方批准的有效药物,对输华种猪进行体内、外寄生虫驱虫,并对钩端螺旋体病、猪密螺旋体痢疾和支原体肺炎进行预防性治疗。

      (三)中方鼓励在隔离检疫期间,经法国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对输华种猪接种法方批准的针对猪细小病毒、猪丹毒和猪圆环病毒2型的疫苗。如输华种猪未接种上述疫苗,但中方针对上述疫病抗体监测的结果为阳性时,相关情况造成的损失应由法国出口商承担。未经中方同意,不得注射除上述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四)输华种猪在隔离检疫期间和运输途中所用饲料、水、垫草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七、输华前检疫要求

      (一)应在启运前24小时内,对输华种猪开展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是健康的,没有传染病症状和外伤痕迹,适合运输。

      (二)装载输华种猪的箱、车或机舱应清洁卫生,使用前,应用法方批准的有效消毒剂进行消毒。

      (三)种猪运往中国的途中,不得经过与猪有关的严重传染病地区,也不得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相接触。种猪运输至法国启运机场后应在24小时之内装机起飞。

      (五)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入境口岸,将输华种猪运抵中国。运载输华种猪的飞机可经停第三国,但在第三国经停时间不得超24小时,且经停期间种猪不得卸离飞机、不得将其他动物、饲料和水等运上飞机。

      八、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法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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