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14:30:00  来源:财政部官网  浏览:510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23年6月2日
    【法律类别】RCEP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3年6月2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 标签:
  • 菲律宾
  • RCEP
  • 上一篇: 没有更多了...
  • 下一篇: 没有更多了...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