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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22: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6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8月21日
    【法律类别】卫生检疫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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