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车辆、船舶、航空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3〕470号)
    发布时间:2023-09-12 09:25: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783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办贸函〔2023〕470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12日
    【法律类别】车辆、船舶、航空器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24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形式及流程

    (一)为优化企业申报流程,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本年度采用线上形式开展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相关工作。

    (二)生产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可线上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地方管理端(https://emanage.licence.org.cn),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整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上报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统计及导出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企业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并上报至商务部。

    (四)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用户操作手册。

    二、有关要求

    (一)2024年度线上申报系统将于2023年9月18日开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商务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0月8日前完成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初核并线上提交至商务部,纸质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收件人及电话:韦日昊 010-65197964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至商务部的纸质材料包括: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许可总体情况;

    2.企业申请汇总表(由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导出,模版见附件);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如推荐边贸企业,需提供企业有关材料(暂不通过线上系统申报),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系统填报问题可联系商务部许可证局(联系电话:010-84095747);政策咨询可联系商务部外贸司(联系电话:010-65197368)。

      附件:符合申领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2日

     

    附件:符合申领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docx.docx

    附件

     

    符合申领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申报类别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                          座机:                手机:               传真: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