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3〕82号)
    发布时间:2023-10-30 09:05:00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  浏览:270次
    【发布部门】国家药监局 【发文字号】药监综药注〔2023〕8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关区代码为2316)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31030

    药监综药注〔202382号附件.pdf

    药监综药注〔2023〕82号附件.pdf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