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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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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申报出口速冻马蹄业务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 2024年12月3日 | 漳州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开展申报出口速冻马蹄业务,申报商品名称为速冻马蹄,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710809090,该商编对应商品名称为其他冷冻蔬菜,涉及出口退税率9%。实际应申报商品编码为0714901000,涉及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违规,涉及报关单10票 ,货值人民币313.2898万元。该违法行为危害较轻,符合减轻处罚情节规定。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品名归类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2月12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一批,申报第一项品名为大理石荒料,商编2515120000;第二项品名为大理石小荒料,商编2515110000。经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方纳石,属于半宝石,商编应归入7103100000。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8148.29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进口税款征收。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妈咪手提包征免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2月12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退运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妈咪手提包一批,数量2075个,货值人民币36.4万元。经查,上述货物与原出口的商品“妈咪手提包”的规格不一致,不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状退货的免税条件。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的监管方式实际为“一般贸易”,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041.1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违规
  • 进口
  • 申报条叶红景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2月25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条叶红景天一批。原申报商品编码:1404909090(税率:15%),经查验,实际商编应为1212999910(税率:3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进口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21.63万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隐形眼镜封包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2月26日 | 东渡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 02项商品申报品名:隐形眼镜封包机,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182031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19899090。经查,上述商品实际商品编码为842230309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112435.42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甘蔗原糖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5年1月9日 | 集同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甘蔗原糖9900吨,申报单价491.03美元,总价4861197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短卸100吨,实际付款少报金额49103美元,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1593.24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男士长裤品名材质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 2024年12月26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男式长裤一批,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男式长裤,商品数量:28000条,商品编码:6103420090,商品金额134400美元;第2项商品名称:女式长裤,商品数量:13500条,商品编码:6104620090,商品金额62100美元。经查,实际第一项商品为男式运动套装,材质为针织100%涤,数量为233箱10704套,商编归入6112120000,实际金额64224美元;第二项商品为女士运动套装,材质为针织100%涤,数量107箱5136套,商编归入6112120000,实际金额30816美元。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39.26万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铜智能手机规格及商编数量申报不实 | 2024年12月27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申报出口铜智能手机等一批。原申报商品项7投影仪为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商品5项为平板电脑数量为2800个,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商品项9智能手机数量为2000台,无型号,原申报第11项智能手机为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第12项货物GSM手机为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第四项货物智能手机套机为无型号,原申报第六项货物为无品牌,无型号。经查验,商品项7投影仪实际品牌为Umiio实际型号为Q1,第5项货物数量为4000台,品牌为ATFLY,型号为A03,第9项货物实际数量为6000台型号为spark20Pro等,第11项货物实际品牌为phamton等,型号为x2pro等,第12项货物实际品牌为oking等,型号为ok112等,第四项货物实际型号为s23+等,第六项货物实际品牌为calus,型号为blue p12。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货值18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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