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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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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聚氨酯粘合剂等未提交进出口许可证 | 2023年11月1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PU-88F聚氨酯粘合剂等货物一批至缅甸。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三货物103粉胶含有乙酸乙酯,价值人民币45568元。该货物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三色遮瑕膏数量申报不影响实国家税款征收 | 2023年11月15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单位)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CANMAKE/井田SPF50三色遮瑕膏02等共86项货物。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涉案货物备案克重与实际重量不一致,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以上,应征收15%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涉案货物实际销售数量共638828件,漏缴税款人民币6004079.3元,其中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主动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00352.39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锂电池组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 2023年11月1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组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锂电池组规格原申报52100,实际为AT52100M;项二货物锂电池组规格原申报26100,实际为AT26100。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总价值86646.2美元,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洗衣粉等未提交进出口许可证 | 2023年11月1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洗衣粉等货物一批。经海关审核发现,项一货物洗衣粉含有,共5900千克,价值人民币50091元。。项一申报数量5900千克,申报总价50091元。该货物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之违规行为。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手提包品名申报不实 | 2023年11月15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提包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涉案货物原申报品名为手提包,价值99510美元,实际品名为背包,价值人民币6687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进口
  • 进口鲜榴莲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商品 | 2023年11月1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榴莲等货物一批。经当事人自查发现,涉案货物未经海关查验已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涉案货物总价值人民币49270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提取。
  • 违规
  • 出口
  • 出口五金工具等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3年11月3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金工具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五金工具8125千克、项二货物置物架5970千克、项三货物卫浴洁具74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上述三项货物价值80440美元。另有亮光蜡19220千克,价值人民币57660元;防锈剂1000千克,价值4440元;防锈润滑剂800千克,价值2400元;高效脱模剂600千克,价值3000元;万能去污除胶剂1500千克,价值9120元;亮光剂800千克,价值4800元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另有喷头500千克,价值人民币500元;塑料盖300千克,价值人民币3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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