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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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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进口
  • 申报进口铁矿砂报关单随附单据申报不实 | 2024年11月13日 | 盈江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1410120千克。申报过程中,当事人杨某某上传了该票货物相对应的合同、发票、装箱单。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盈江俊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了一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1629150千克;8月25日,报关进口了两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1722430千克、申报进口铁矿砂1586160千克;8月 26日,报关进口了一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3091690千克。以上4份报关单进口货物铁矿砂合计8029430公斤、价值 4817658元人民币。在办理上述四票进口货物报关单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杨某某工作不认真、粗心大意,在未检查随附单证扫描件内容的情况下,将合同、发票、装箱单扫描件,分别录入为四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而未录入每票报关单实际相对应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扫描件;从而造成上述四票报关单随附单证申报不实的情况。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缅甸碎米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0月24日 | 孟定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进出口合同,向其购买2000吨缅甸碎米,并由提供出口所需的发票、合同、原产地证等。当事人委托临沧某报关有限公司经孟定清水河口岸,代为申报进口缅甸碎米4车,净重402吨。2023年10月,孟定海关综合业务科开展原产地证书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委托临沧某报关有限公司2023年9月向孟定海关申报进口缅甸碎米净重402吨,货值人民币 1005000元,对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所载签证机构印章、签证官签字与系统备案印章、签证官字迹不完全一致。2024年6月 17日,经海关总署税务局反馈,上述4份原产地证书非签证 机构签发,不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经孟定海关进行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54772.5元,滞纳金416.65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光学玻璃毛坯片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2024年10月28日 | 滇中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2020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60票进口报关单项下商品编码7014001000“光学玻璃毛坯片”存在归类错误。原申报商品编码7014001000,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3%;应申报商品编码7001001000,进口关税税率12%,进口增值税税率13% 。经税款计核完税价格共计17157645.67元人民币,少缴税款共计560806.58元人民币,其中少缴关税343153.08元人民币,少缴增值税44610.10元人民币,少缴关税滞纳金153135.67元人民币,少缴增值税滞纳金19907.73元人民币。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沙姜伪报品名走私偷逃税款 | 2024年10月14日 | 瑞丽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品名:干姜片,当事人明知山柰(沙姜)不在海关准入(进口)目录内,无法通过正常报关进口,遂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走私
  • 进口
  • 申报进口干赤豆原产地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0月11日 | 勐康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提交缅甸原产地证书适用协定税率通过一般贸易申报进口99吨干赤豆。2024年1月4日,勐康海关综合业务科关员报关单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向勐康海关申报进口的干赤豆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的风险,当日勐康海关通过海关总署广州税管中心向缅甸官方发起原产地证书对外核查。经缅甸官方核查后反馈编号为KYTE-1030/2022原产地证书系干姜的原产地证书,当事人进口干赤豆申报原产地申报不实。经勐康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的干赤豆,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736.50元,已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550.00元,核定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186.5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鲜榴莲申报原产地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 2024年10月8日 | 勐腊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1票鲜榴莲。经核查,当事人公司申报进口时提交的上述原产地证书不是由泰国签证机构签发,不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当事人因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公司在海关调查期间,均向海关主动提交认错认罚承诺书,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勐腊海关计核,涉案1票鲜榴莲漏缴税款14.00868万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人发规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芒市海关行政处罚案 | 2024年10月12日 | 芒市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公司对业务不熟悉,委托其他公司按境外供货商提供的人发规格向芒市海关申报进口,导致人发规格申报不实。因人发商品的规格对价格具有直接影响,造成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油茶籽、甜杏仁境内收货人申报不实 | 2025年1月15日 | 河口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公司为境内收货人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7票油茶籽,共计227000千克,货值1135000元。经查证,上述油茶籽、甜杏仁涉嫌伪报品名、伪报原产地走私犯罪,相关犯罪事实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未实际从越南购买油茶籽和甜杏仁,非上述货物的真实货主,仅提供公司资质给货主进行货物进口申报,对伪报品名、伪报原产地等事情并不知情,虽不承担走私责任,但构成“境内收货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90%灭多威可溶粉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10月24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90%灭多威可溶粉剂2137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3808911990,申报 CIF总价167002.98美元,申报随附CH2024001265号农药出 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海关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为 90%灭多威可溶粉剂2000千克、40%灭多威可溶粉剂 18972千克,仍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项下。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4573元。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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