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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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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皮革防水加脂剂等一票,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皮革防水加脂剂一票,申报价格为C&F价6116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380993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税率为16%,所进口货物与本次进口的货物为同种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40391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7375.90元,一并予以处罚。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车体轮子等,申报税号73269090.00和39269090.90,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95089000.00,与申报不符。经调查,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凭报关单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轮架连接块等,申报税号73269090.00和39269090.90,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应归人95089000.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572602.6元,漏缴税款46368.98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塑料片材挤出生产线专用传动箱,申报FOB价格11184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8477900000,无进口关税税率。经查,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409000,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78845.43元。另,2019年4月22日,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塑料片材挤出生产线专用传动箱,申报税则号列8477900000,无进口关税税率。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409000,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5073.21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十八里店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SIM卡托,申报数量3136个,申报C&F价格31.36英镑,申报税则号列8517703000,无进口关税;第二十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数据线,申报C&F价格1507.8英镑,申报税则号列8544491100,无进口关税。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数量为3148个,价格应为31.48英镑;第二十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544421900,无进口关税;另有2607件充电宝未申报,价值为2628.9英镑,应归入税则号列8504401990,无进口关税,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798.15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其中第3、6、8、9、10、12、13、22、38、39、41、44、46项申报商品为电路板(机器人控制柜内使用),申报税号8538109000,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8538900000,与申报不符。另,经调查,当事人在2016年至2018年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187票报关单项下货物也存在上述申报不实情形。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8730892元,漏缴税款27804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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