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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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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进口奢侈品儿童服装未履行正常纳税手续偷逃税款 | 2024年4月22日 | 亦庄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利用INTRAMIRROR平台的账号采购奢侈品儿童服装、鞋帽后,委托香港、澳门的清关团伙,在明知对方收取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没有履行正常纳税手续的情况下,将采购的商品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该案涉嫌偷逃税款298044.73元人民币。后经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同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违规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王 X1(已判决)商定由王X1走私团伙为其将钻石走私入境,随后当事人深圳市当事人从境外的平台上订购钻石后通知王 X1 负责垫货款、取货及验货,检验无误后王 X1 在香港将钻石交由王 X2(另案处理)走私团伙走私入境到深圳,钻石走私入境后,再由王 X1 走私团伙将钻石交由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王 X1、王 X2 走私团伙总共走私入境了钻石 147 颗均已销售牟利,等值价款人民 币 367.88274 万元,偷逃应纳进口税款人民币 64.453055 万元。
    当事人由意大利米兰到达首都机场,当事人在该机组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现场海关机检开箱查验,在当事人携带的机组行李中查获标称“BOSE”耳机十七个、申报进口螺柱焊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十六台。现场海关按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暂存处理。
    当事人向湛江进出境快件监管中心申报进口个人物品一批,申报物品为婴儿奶粉,经查验,发现其中96票(288罐)婴儿奶粉申报的收件人与面单的收件人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合计为人民币909.71元。
    当事人由香港入境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过海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且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当事人随身携带的行李过X光机时图像显示异常,海关旅检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发现“娇兰”牌化妆品共计189件。旅检现场遂将上述商品作暂存处理。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的委托下,从当事人公司香港办公室携带上述化妆品进境,用于国内员工培训所需的礼品。经计核,以上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56805.0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96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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