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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拖鞋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6:22: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鞋子14394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9697.6美元。当事人出口拖鞋14379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19500元。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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