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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修正笔零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7 14:48: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5次

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修正笔零件:瓶体”等货物一批。 经当事人自查发现,项四货物“修正笔零件:搅拌棒”(商品编码73266909000,出口退税率13%)原申报总价为452400美元,实际总价应为2066.25美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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