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出口退税  > 正文
 
申报出口钢构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5:09: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7次

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钢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85501.48美元。经查,实货为热轧焊缝管,商品编号应为730531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20.2万元。

2024530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