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出口退税  > 正文
 
申报出口精密铸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5:52: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精密铸件14427件,申报FOB总价为192321.5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25991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经查验,实货为快换接头和密封端头应分别归入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和847990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数量分别为4830个和9597个,FOB总价分别为64383.9美元和127937.68美元。当事人出口精密铸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4529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