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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半宝石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2: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7次

  当事人自2023年2月18日至2024年1月30日向海关申报从也门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半宝石共3028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13585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103100000,进口特惠税率0(有原产地证)。另,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从索马里进口一般贸易下锂辉石48700千克,申报价格C&F2439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530909999,进口特惠税率0(有原产地证)。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书格式不符,7103100000进口关税率3%(无原产地证),2530909999暂定税率0(无原产地证)。经海关核定,12票报关单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242512.69元,应征税款人民币281724.4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6189.6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半宝石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进口锂辉石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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