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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镍钴黑粉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2:30: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镍钴黑粉,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9,申报净重合计25425.5千克,申报CIF总价合计为323295.14美元,随附单证中原产地证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KL-2023-E13-09055(证书载明原产国为马来西亚,可享受关税优惠税率为0)。

经查,当事人申报时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为虚假证书,实际无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相关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G1项和G2项货物均应按商品编号3824999999项下最惠国关税税率6.5%征税,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60527.9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60527.90元。(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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