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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沙姜伪报品名走私偷逃税款瑞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17:3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8次

2024年6月 11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品名:干姜片,重5000千克,监管方式:边境小额。2024年 6月13日,瑞丽海关驻弄岛办事处口岸监管科关员在对1票已放行的货物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票货物申报品名疑似与申报不符,随后联系风险防控分局进行即决式布控,现场关员按照布控指令对该票货物进行现场人工查验。经关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干姜片,实际装载货物为山柰(沙姜),与申报不符。2024年6月28日瑞丽海关对该案行政立案调查,经清点称量山柰(沙姜)共计110袋,净重5430千克。

在接收调查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陈述,因山柰(沙姜)与干姜片外形相似,以干姜片申报,可以降低税费,并且知晓山柰(沙姜)不在海关准入(进口)目录内,无法通过正常报关进口,遂以干姜片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山柰(沙姜),赚取的违法所得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等公司经营活动。

2024年8月16日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并出具《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涉案货物鉴定为姜科山柰属山柰(俗名:沙姜)。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336660元人民币,经瑞丽海关核定偷逃税款 67242.24元人民币。

另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曾于 2023年7月21日因申报不实被畹町海关给予罚款0.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山柰(沙姜)不在海关准入(进口)目录内,无法通过正常报关进口,遂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货物山柰(沙姜)5430 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张**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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