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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铁矿砂报关单随附单据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盈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25 10:3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4次

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1410120千克。申报过程中,当事人杨某某上传了该票货物相对应的合同、发票、装箱单。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了一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1629150千克;8月25日,报关进口了两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1722430千克、申报进口铁矿砂1586160千克;8月 26日,报关进口了一票铁矿砂,申报进口铁矿砂3091690千克。以上4份报关单进口货物铁矿砂合计8029430公斤、价值 4817658元人民币。在办理上述四票进口货物报关单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杨某某工作不认真、粗心大意,在未检查随附单证扫描件内容的情况下,将合同、发票、装箱单扫描件,分别录入为四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而未录入每票报关单实际相对应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扫描件;从而造成上述四票报关单随附单证申报不实的情况。

当事人报关进口铁矿砂,四票报关单随附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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