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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货物聚合物淬火液和特种脱模剂实际化学成分申报不实吴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3 15: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01次

2023年3月17日、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申报出口福斯聚合物淬火液PQ 2001600KG、3200KG,规格型号中申报三乙醇胺含量均为10%;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6票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福斯特种脱模剂HYKOGEEN AL 2931 MBA-C 2280KG、1520KG、36KG、760KG、950KG、1330KG,规格型号中申报三乙醇胺含量均为5%。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2月19日期间出口的聚合物淬火液及特种脱模剂中实际不含有三乙醇胺:根据生产工艺通知单及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当事人公司在2017年之前生产的产品中含有三乙醇胺,2017年后,因生产工艺改进,聚合物淬火液及特种脱模剂成分含量中已用其他化学物质替代三乙醇胺。故2023年3月后当事人公司生产及出口的两种产品均已经不含有三乙醇胺。

造成上述申报错误的原因系当事人公司工作疏忽、未能严格审核产品物料信息,错误的使用了2017年旧版本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信息进行申报(旧版本中产品成分含三乙醇胺),导致所申报产品规格型号中含有三乙醇胺成分。当事人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能进行合理审查,在没有对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海关申报了含有涉证成分的物料,致使涉案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

经计核,上述8票报关单中聚合物淬火液和特种脱模剂,完税价格人民币248242.82元。

以上行为有

1、涉案货物价值计核清单及告知记录

2、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3、涉案货物安全技术生产说明书复印件

4、涉案货物的生产加工通知单复印件

5、货物运输鉴定报告书

6、危险性分类鉴定报告

7、当事人情况说明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资料等

当事人作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出口货物聚合物淬火液和特种脱模剂实际化学成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携带《吴江海关罚没专用缴款书》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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