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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高压缸止推轴瓦、后径向轴瓦等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6-28 13:11:26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70次

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该报关单第一项至第四项商品申报如下:1、高压缸止推轴瓦,12个,商品编号:8414909090;2、后径向轴瓦,2个,商品编码:8411999000;3、蒸汽透平止推瓦,12个,商品编码:8411999000;4、前径向瓦,5个,商品编码:8411999000。

经海关查验,并根据归类决定D-1-0000-2006-1874,第一项至第四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7789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357.12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4357.12元的违法后果。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查验照片、归类决定、税款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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