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竺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为云顶10年单一纯麦威士忌等,其中外商赠送的195瓶威士忌酒价格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26273.35元的违法后果。
另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将保税区内的第林可单桶单一纯麦威士忌等四瓶酒带离出区用于宣传展示后复带入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经营保税货物的存储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255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共计171元人民币;以上共计罚款5426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