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申报数量及单位为90千克,申报单价为10200美元,申报总价为918000美元。根据其随附单据显示实际单价为1280美元,实际总价应为115200美元。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因重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处以1500元人民币罚款,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