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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Xevinapant”口服溶液、“Xevinapant”口服溶液的安慰剂实际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6-28 13:29:27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80次

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单位,于2022年10月和2023年3月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Xevinapant”口服溶液2票、“Xevinapant”口服溶液的安慰剂2g,其中“Xevinapant”口服溶液向海关申报价格为605.66欧元/盒,“Xevinapant”口服溶液的安慰剂向海关申报价格为22.4欧元/盒。经查,2票“Xevinapant”口服溶液实际价格分别为4438欧元/盒和4239.62欧元/盒,2票“Xevinapant”口服溶液的安慰剂实际价格分别为154欧元/盒和156.8欧元/盒。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778645.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影响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三18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罚款人民币400000

对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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