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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筷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21:1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6次

    2022年01月23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筷等货物一批,共24项货物。2022年02月0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商品项1申报为中文名黑属木,拉丁属名Dalbergia,种名melanaoxylonGuill&per,实际为黄檀属木Dalbergia ,东非黑黄檀Dalbergia melanaoxylon;申报编码为4419909090,实际商品编码为4419909030。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查木筷为黄檀属木、Dalbergia ,东非黑黄檀Dalbergiamelanaoxylon。黄檀属所有种均属于CITES附录II,企业未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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