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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镍走位剂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21:36: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4次

    2022年1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镍走位剂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 ,该报关单第3、7、10、11、12、13、14、15项货物实际未出口,第1、2、4、5、8、9项货物多报少出,第6项货物少报多出。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为8.5465万美元。另查获未申报的合金热脱脂粉等8项货物,其中锌发黑剂4000千克、咖啡铜2800千克、促进剂(亚硝酸钠)350千克等3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无《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无《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验照片、智能卡口管理子系统记录截图、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自述材料、业务联系微信记录截图、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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