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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可发性聚苯乙烯”(新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21:47: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9次

    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查验,上述报关单申报的第一项货物“可发性聚苯乙烯”(新料)14025千克,共港币659175元,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第1228项所列货物,未报检,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系统截图等为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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