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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申报出口水果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23:40: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6次

    2022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果一批。5月22日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一项西瓜申报数量为3750公斤、总价人民币18750元,实际数量为4750公斤;第三项香蕉申报数量为2000公斤、总价人民币16000元,实际数量为1000公斤。当事人出口的西瓜、香蕉与报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报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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