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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申报出口鲜葡萄等水果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8 15:2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4次

    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鲜葡萄等一批货物。经查验发现异常如下:申报第1项货物鲜葡萄6450千克,第4项货物鲜李子500千克,实际未出口;申报第2项货物鲜苹果3750千克,实际出口1789千克;申报第3项货物鲜木瓜3000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另有进口秘鲁葡萄5180千克、进口智利红李5731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出口上述秘鲁葡萄、智利红李共2项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12.520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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