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以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板一批,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该备案清单第1项货物液晶显示板中有15个申报原产地为中国,实际原产地为韩国;第2项货物液晶显示板申报数量为568个,实际数量为475个;另有未申报货物旧电视机101台共计1487千克和旧音响2台。上述旧电视机经鉴定为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进境旧电视机未申报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属于违法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鉴别报告、陈述资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