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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墨盒未提供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5:25: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7次

    (一)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墨盒76票和墨水1票报关单,墨盒和墨水共计48930个未申报“丁酮”含量。经查,实际“丁酮”含量高于40%。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的规定,该商品出口应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142555.59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8000元整。

    (二)2021年4月8日至7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墨盒4票和墨水2票报关单,墨盒和墨水共计2809个,申报“丁酮48%”。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的规定,该商品出口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95411.03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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