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高温玻璃实际数量、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蚌埠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5:57: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0次

    经调查查明: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按一般贸易方式向蚌埠海关申报出口高温玻璃72000片,申报总价为FOB493200美元。

    经查,上述出口高温玻璃实际数量为3800片,实际总价为FOB26030美元。对于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数量、总价,当事人称系因公司报关员工作疏忽、资料审核不仔细,错误将该批货物所属整体合同的数量、金额作为此次出口数据进行了申报。2021年9月9日,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总价申报错误后,主动向蚌埠海关报明,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报关单暂未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经计算,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168765.5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涉案货物价值、申报价格、可多退税款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的查问笔录。

    当事人代理出口高温玻璃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数量、总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