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产自越南、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的棉纱。当事人在进口上述棉纱时产生了低硫附加费,性质属于船公司运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与货代公司、报关公司之间沟通不详细,在进口上述棉纱时没有随货物申报低硫附加费。经计核,当事人共漏报进口货物低硫附加费195票,合计价值193,645.69元。因漏报低硫附加费导致漏缴关税、增值税税款共24,626.04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案件移交单、稽查通知书,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委托代理报关报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漏报低硫附加费统计表,增值税发票,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涉案货物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
(三)证人证言。当事人公司报关员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中漏报低硫附加费,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