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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运杂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绍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43: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0次

    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合计516800千克,合计申报总价487052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运杂费合计人民币46710.5元。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4894.1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183.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税单复印件资料、支付运杂费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申报报关单未向海关申报运杂费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运杂费申报不实的行为罚款人民币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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