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医用物资包装为禁止进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8:2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3次

    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医用物资。同年4月22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查验时发现,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第十六项商品名称体温计,商品编号:9025110090,规格型号:0|0|12400PCS,水银受温度影响,体积膨胀,管内水银柱的长度发生变化|可直接读数|无品牌|无型号,数量12400个;实际装箱出口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含汞的可直接读数的非电子液体温度计”,商品编号:9025110010,监管条件:89(禁止进出口商品)。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73号》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明确规定,商品编号9025110010的“含汞的可直接读数的非电子液体温度计”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舟山海关监管二科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货物清单;采购发票;情况说明;公司相关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申报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