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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螺钉、加焊接组件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1:19: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0次

    2021年2月,当事人进口一批摩托车零件,由“EASLINE OSAKA”轮于2021年5月从西班牙巴塞罗那运抵宁波北仑港。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进口手续,因申报项目较多,该批货物分成两票向北仑海关进行申报,第17项螺钉的商品编码为7616100000、第24项车架焊接组件的商品编码为8714100010、第33项链条的商品编码为7419100000、第35项仪表总成的商品编码为9029201000、第37项发动机总成的商品编码为8407330000外,其余所有项目均以商品编码8714100090摩托车其他零件类向海关进行申报。因该批货物系目的地查验,台州海关于2021年6月1日前往当事人公司场地对上述货物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旧摩托车零件。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106号公告,上述货物对应商品编码为84073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第87章所列车辆用)和第87章车类均被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经统计,上述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货物共计200.44千克。此外,当事人申报进口的其他剩余4项商品共计9.65千克(申报总格127.1欧元),虽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但存在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的情形。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及照片、海关情况说明、代理协议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提单和发票等单证、当事人和报关公司情况说明、肖志红查问笔录、钟平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5.3万元人民币,并责令退运该批禁止进口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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