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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设备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3:37: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6次

    2020年9月9日,泉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 间存在进口旧设备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况,一是漏报了旧设备装运前检验费共计123327.26美元 ,涉及28票进口报关单;二是漏报了运杂费共计人民币1510.45元,涉及3票进口报关单。当事 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规。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违规 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116146.6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工作报告、检查记录、海关专项稽查审核报告、报关单、企业提供的《低报装运前检验费用明细表》、《低报运杂费明细表》、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 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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