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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油商品规格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9 10:20: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9次

    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商编为3403190000项下润滑油共46票报关单中有17种型号商品商编申报不实,实际商编应为27101991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03390.5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稽查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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