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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擅自销售进口可可液块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9 11:1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4次

    2021年7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厦门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老顺德可可液块110箱1980千克、远香可可液块20箱400千克,申报总价为7150美元,成交方式为C&F。2021年7月8日,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并取样送检,因检测时间较长,为防止货物变质,经当事人申请,海关同意其将该批货物移仓至福建省泉州晋江机场物流中心莲溪路157号暂存。2021年7月24日,根据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两份检验报告,两项商品食品标签均被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7月27日,海关向当事人出具《进口食品不合格技术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对该票货物的食品标签进行整改。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将整改后的样品标签提交给海关,由海关提交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1年8月9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上述两项商品食品标签均被判定为合格。海关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标签整改加贴,并将到场监督。当事人提交说明称上述货物已于8月2日、8月3日、8月6日分批销售。2021年9月3日,海关到指定的暂存仓库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票货物。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8月2日、8月3日、8月6日将进口的130箱可可液块全部销售,共计收入人民币65000元,扣除用于对外支付货款为人民币45953.22元和货物进境时缴交的税款人民币5973.9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72.87元。当事人进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检查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口食品不合格技术整改通知单》、《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共3份、收款凭证截图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2.8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5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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