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当事人作为进料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向海关申报进口13票香椿木板材共计240282千克。该13票报关单进口木材品名申报均为香椿木板材,经核实并鉴定,上述进口的13票货物实际货物品名均为红椿木板材,上述货物品名实际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6票香椿木板材共计90181千克,货物品名均申报为香椿木板材,经核实并鉴定,进口的6票货物实际品名均为红椿木板材,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品名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口汇总明细报、物料收发明细表、报关单证、销售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企业报告、查问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