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0年5月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废黄杂铜1票,申报的商品单价为3.2559美元/千克,总价为167938美元,而正确的商品单价应为3.6美元/千克,总价应为185688美元。
经计核,本案涉案商品价值为1477227.53元,漏缴税款16245.32元。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案件保证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及附件;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税单的复印件)。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办公室主任查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废黄杂铜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商品价格,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