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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出口密度板画框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7: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6次

    2021年7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密度板画框12票,货值238292元人民币。经调查,当事人12票出口密度板画框均未向海关报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资料、出口货物清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对金开平的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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