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铜精矿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铜陵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6:3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3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铜精矿19464.41千克,海关称重重量22843千克。同年5月14日,铜陵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货物呈灰色颗粒及粉末状,夹杂蓝色晶体状物质。随即取样并送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经鉴定:样品不是铜精矿,推断来源为含铜污泥和废液经回收处理得到的以碱式氯化铜为主的中间产物,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19年6月22日,将上述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缴纳案件担保金,退运涉案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委托书;有关微信群聊天打印件。

    二、证人证言。询问笔录。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公司进出口部经理查问笔录。

    四、鉴定结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的鉴别报告。

    五、海关查验记录单。铜陵海关监管一科查验记录。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实际进境的固体废物达22843千克,依据前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