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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且未办理手续使用非保税料件进行生产加工滁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6:4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6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执行手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共申请内销料号2TPE塑胶料边角料67113.445kg,期间企业出库记录边角料出库共72327kg,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超出内销数量5213.555kg。

    (二)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

    2016年12月30日,该手册首次进口料号2TPE塑胶料,对应成品于2016年12月22日首次出口,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使用非保税料件3307.692kg进行生产加工。其中,耗用一般贸易进口料件2400kg,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7932.1元;耗用国产料件907.692kg,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1675.77元。

    经核算,本案违法货物为废TPE塑胶料5213.555kg,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2226.28元;TPE塑胶料3307.692kg,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19607.87元。两者合计261834.1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随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及其附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满意查问笔录。

    (三)证人证言:当事人询问笔录。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边角料和擅自调换保税料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处置、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擅自用一般贸易进口料件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科处罚款1600元的减轻处罚;同时,决定对你单位擅自处置保税边角料及擅自用国产料件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科处罚款5400元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科处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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