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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婴幼儿套装、塑料餐盒等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22: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5次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婴幼儿套装、塑料餐盒等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经查验,申报货物中婴幼儿套装、塑料餐盒等货物并未出口,另实际货物中有铝箔餐盒、童装、工具链条等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复印件、装载清单、出货单、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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