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工艺品绘画装饰挂轴1068副,申报货值498670日元。经海关查验,该票货物中查获112件轴头,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认定查获的112件轴头为象牙制品。当事人违规进口象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录;3、查问笔录;4、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检测报告;6、行政处罚查询记录;7、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规进口象牙制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