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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自动扫描仪透镜条、数码相机塑胶固定筒等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6 16: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9次

    2 0 2 1 年1 1 月8 日, 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自动扫描仪透镜条、数码相机塑胶固定筒等货物一批,一车两单,经海关查验,申报出口货物第6项,第9项,第10项,第12项自动扫描仪透镜条共819600个,实际未出口,另该报关单申报总件数71件, 实际总件数4 9 件, 申报总净重为2 1 8 5 公斤, 实际总净重为9 8 . 1 7 4 1 公斤。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相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9.78104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获经过、出口货物报关单、监控视频(光盘)、加工贸易账册、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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