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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棉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3: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8次

    经查,截至2018年4月3日,当事人单位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保税料件棉纱<14公支10410.677公斤;棉纱43<>14公支16874.497公斤;棉氨纶弹力纱11380.128公斤。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0.531309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报关单、单耗相关资料、经营情况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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