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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轴承套平面磨床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9 19: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7次

    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下轴承套平面磨床2台,申报单价为人民币26300元/台,总价为人民币52600元。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以“录入错误”为由向海关申请修改申报单价为日元26300元/台、总价为日元52600元,海关当天予以修改。2018年3月13日,当事人再次以“录入错误”为由向海关申请修改申报单价为日元26300000元/台、总价为日元52600000元。经海关核查该报关单上传单证,合同及发票的单价均为日元26300000元/台、总价均为日元52600000元,该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该票报关单漏缴税款为人民币87.654891万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自动进口许可证、委托报关协议、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因报关人员疏忽致使代理进口下轴承套平面磨床价格申报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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