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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封口夹、收纳篮等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3次

    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当事人出口申报品名为塑料封口夹、塑料收纳篮等74项商品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汇总,上述商品申报总金 额3378872.28美元,折合人民币23622687.11元(汇率以每个月的海关统计汇率折算),实际总 金额22843332.84元人民币(实际合同成交价),共计高报金额779354.2665元人民币。

    本案案值2284.33万元人民币;涉税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稽查通知书、出口报关单证、订货合同 、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温州睿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温州睿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人民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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