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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PU塑胶表带、钢制表带等货物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沙头角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1 19: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6次

    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U塑胶表带、钢制表带等货物一批共计8项。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第6项货物PU塑胶表带(306千克 ,10710美元)陈旧、存在划痕及污渍,涉嫌进口固体废物,后委托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6月7日,该批货物被鉴定属于固体废物。报关单第7项货物钢制表带(763千克,5165.51美元)陈旧、存在划痕及污渍,涉嫌进口固体废物,后委托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6月17日 ,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中心进行现场鉴别,6月22日,该批货物被鉴定属于固体废物。

    另有未申报碎钻石2080粒(共1.68克),5月10日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中心化验鉴定,该批货物化验结果为天然钻石;6月10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进行价格鉴定,该批货物鉴定总价人民币21000元,后经沙头角海关计核,该批碎钻石计税价格为人民币25867元,应缴纳税 款合计人民币4239.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获经过》、《询问笔录》、《鉴别报告》)、《鉴别报告》、查验照片、《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案件漏缴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计核单位编号:深关计税字、情况说明 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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